新会区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试点工作的若干措施
(征求意见稿)
为贯彻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,根据《新会区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试点工作方案》(新府〔2022〕17号)要求,积极推进新会区整县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工作,大力支持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(以下简称“光伏项目”),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:
一、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。鼓励工业园区、企业厂房、物流仓储基地、公共建筑、停车场等建筑物屋顶,通过自建或合同能源管理等方式投资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,鼓励企业按照不少于装机容量10%的能力配备储能装置。鼓励光伏企业根据我区工商企业特点,以建设方式、用电消纳水平和光伏可安装规模分类,科学合理制定光伏折扣电价合作模式。推动地块出让规划条件落实光伏实施要求,鼓励实施光伏建筑一体化示范项目。
二、完善光伏项目管理工作。加强建筑安装光伏发电设施的安全性评价和管理工作,进一步规范、简化光伏项目报批流程,明确项目备案、建设、验收、运维等工作要求。项目建成后,按照2021年国家能源局印发的《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》要求认真落实并网服务。
三、创新光伏项目投融资服务。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要响应绿色金融政策,满足我区分布式光伏项目发展的融资需求,加大绿色信贷的规模,采取灵活的信贷形式和优惠利率,加快融资的审批流程。
四、加大节能政策调节。对利用屋顶建设光伏发电系统的企业,光伏系统所发电量可以在其年度用能指标中予以抵扣。光伏发电项目自发自用电量不计入阶梯电价适用范围,计入地方政府和用户节能量,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。
五、加强光伏并网管理和服务。电网企业要简化光伏项目的并网流程,优化低压并网配置,确保有效消纳,保障屋顶光伏“应接尽接”。光伏企业要根据各个光伏项目的具体情况,安排好建设安装、并网调试等环节,充分利用中小学长假期进行安装,避免用电单位并网时出现停电的情况,必要时由供电部门提供应急发电车。
六、实施新建光伏项目财政补贴政策。设立光伏项目专项补贴资金,对新会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已完成报批流程,于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建成且并网计量的工商业屋顶光伏项目,经属地镇(街、区)、工业园区审核后纳入补贴范围(党政机关、国有及镇属企事业单位、村委会、公办学校及医院、商住楼、个人住宅物业除外),补贴对象为光伏项目的建筑物权属单位或个人,按装机容量补贴标准为30元/千瓦,具体操作以附件《新会区新建光伏项目财政补贴实施细则》为准。
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。
附件:新会区新建光伏项目财政补贴实施细则
为明确细化新会区新建屋顶光伏项目财政补贴的实施,特制定本细则。
一、补贴范围
新会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已依法完成备案等报批流程,竣工建成且并入电网计量的工商业屋顶光伏项目(以下简称“光伏项目”)。不含党政机关、国有及镇属企事业单位、村委会、公办学校及医院、商住楼、个人住宅物业。
二、补贴对象
补贴对象为光伏项目的建筑物权属单位或个人。须提供建筑物的房产证(不动产证)。
三、补贴标准
按单个光伏项目并网后核定的装机容量进行一次性补贴,补贴标准为30元/千瓦。补贴上限最高为10万元。如光伏项目分期建设,累加的补贴亦以上限最高10万元计。
四、补贴的光伏项目期限范围
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、完成并网计量的光伏项目。
五、光伏项目运营年限
光伏项目运营年限不少于10年。
六、申领方式
(一)补贴的申领者为光伏项目的建筑物权属单位或个人。
(二)申领者填报《新会区新建屋顶光伏项目财政补贴申领表》,由属地镇(街、区)、工业园区加具审核意见并盖公章后,向区发展和改革局提交,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复印件:
1、单位权属的提供营业执照,个人权属的提供身份证。
2、建筑物的房产证(不动产证)。
3、光伏项目备案证。
4、供电部门《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验收意见单》。
七、受理和发放
受理光伏项目补贴的部门为区发展和改革局,上述资料齐全即可申报受理。受理截止期为2024年2月29日。补贴发放时间以财政资金支出时间为准。
八、其他
补贴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。以上未尽事宜由新会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。